菏泽驾驶人驾驶违章行为罚款标准

导语 关于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扣分达十二分须知。仔细阅读此篇文章,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停放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时,不按规定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的;

  (三)在设区的市的市区道路不按规定载物(人)的。

  二、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三)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五)驾驭畜力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醉酒驾驶的;

  (三)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三)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四)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五)不避让盲人或者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横过道路行人的;

  (六)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或者不戴安全头盔的;

  (七)行经渡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过的;

  (八)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九)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二)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的,处五十元罚款;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处一百元罚款;

  (二)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拨打接听移动电话、收看编发移动电话信息或者观看影视录像的,处一百元罚款。

  六、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三)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通行道路的;

  (四)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五)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故障机动车的;

  (七)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转弯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九)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一)机动车载物行驶时载运货物散落、飞扬、流漏的;

  (十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十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不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难以辨识的;

  (十四)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五)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的。

  七、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二)驾驶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三)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四)逆向行驶的;

  (五)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遇有交通警察指挥时不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的;

  (六)不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七)运载危险物品未悬挂警示标志而且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的;

  (八)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影响交通安全,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的;

  (九)在道路上机动车发生故障、事故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十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十二)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十三)在机动车记分达到十二分或者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四)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车辆的;

  (十五)拖拉机载人的;

  (十六)非特种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

  (十七)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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