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
2.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发放居住证: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1.租赁私房居住的:
(1)《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2)房屋出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3)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
(4)租赁合同。
2.租赁公房居住的:
(1)《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
(2)房屋出租单位的证明;
(3)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
(4)租赁合同。
3.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厂的:
(1)《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
(2)单位证明;
(3)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
(4)用工合同。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
(1)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
(2)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
步骤一:居住登记。
方法1、流动人口自到达居住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持本人身份证、居住、就业或连续就读等证明(上述)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登记。
方法2、通过互联网登录“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据实填报流动人口信息,并于1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居住、就业、就学等证明(上述)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步骤二:居住证办理。
(1)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对流动人口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打印《山东省居住证申领表》和《山东省居住证领取凭证》。
(2)申请人凭《山东省居住证领取凭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居住证。
注:办理居住证的前提是已经进行半年以上的居住登记。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以内。
办理费用: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